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几个具体事项的指导意见
2014-09-26 09:32:00 浏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医保局:
为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相关待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几个具体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企业趸缴费用的标准
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时,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或《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中关于工伤人员费用预留的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本地区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的标准。
二、关于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的工伤待遇等。
三、关于伤残津贴标准
1. 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乘以相应伤残等级的计发比例之积享受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其平均月缴费工资按照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计算;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平均月缴费工资按照参加养老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2. 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既未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伤残津贴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当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四、关于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 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或工残退休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上述人员死亡时上年度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上述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比例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为上述人员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上述人员已退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按照其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基本养老金执行。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月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上述人员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或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五、其他待遇标准
老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湘政办发〔2011〕42号)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各市州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的筹集,做好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工作。
为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相关待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几个具体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企业趸缴费用的标准
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时,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或《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中关于工伤人员费用预留的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本地区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的标准。
二、关于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的工伤待遇等。
三、关于伤残津贴标准
1. 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乘以相应伤残等级的计发比例之积享受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其平均月缴费工资按照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计算;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平均月缴费工资按照参加养老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2. 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既未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伤残津贴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当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四、关于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 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或工残退休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上述人员死亡时上年度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上述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比例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为上述人员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上述人员已退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按照其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基本养老金执行。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月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上述人员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或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五、其他待遇标准
老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湘政办发〔2011〕42号)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各市州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的筹集,做好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2月1日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2月1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工伤职工入住普通病房床位费支付限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