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办公厅复关于患有一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问题
2014-09-28 11:19:00 浏览:
最近,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不断来信询问:患有一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劳动部研究,我们的意见是:
凡是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部门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根据我部一九六五年九月九日“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医疗费由民政部门报销三分之二。
凡是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部门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根据我部一九六五年九月九日“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医疗费由民政部门报销三分之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