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长沙市参保工伤职工伤情普查与社会状况调研的通知

2014-09-28 14:21: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关爱工伤职工群体,进一步掌握工伤职工的伤情变化及社会状况,创新工伤保险社会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伤职工伤情普查与社会状况调研(以下简称普查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普查调研,不仅是为进一步掌握我市工伤职工伤情及社会状况,实现“关心工伤职工、健全基础信息、创新管理模式、探索伤病鉴别研究目标,更是做好我市工伤职工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体体现在:一是对工伤职工进行全面的伤情检查及评估,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引导其合理、有效的治疗伤病;二是进行伤与病、伤与并发症之间关系的医学研究,探索发现其普遍性、规律性,为鉴别工伤职工的伤与病、伤与并发症提供原始医学依据,为下一步制定工伤复发并发症标准提供医学支持;三是建立工伤职工伤情及社会状况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对基础信息的科学研究,形成建设性的科研报告、政策建议及发展规划,为研究制定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四是进行伤病原因、康复介入等信息的分析研究,指导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
  二、普查调研对象
  本次普查调研的对象是指长沙市市本级及各区、县(市)目前仍具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不含供养亲属)。
  三、普查调研方式
  普查调研由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实施,委托相关医疗机构、科研机构进行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情普查、评估及社会状况调研。
  (一)伤情普查包括医学检查及伤情评估。医学检查采取一般检查与专科检查相结合,伤情评估由医学专家以医学检查结果、伤情现状等为依据综合评估工伤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价值、后续治疗、生活及职业影响等,建立工伤职工健康信息档案,指导做好工伤治疗、康复和预防工作。
  (二)社会状况调研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对象询问等方式,采集工伤职工的职业情况、经济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居住环境、社会保障、家庭婚姻情况、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分析工伤对身体情况、工作情况、家庭状况等社会状况的影响,探索减轻工伤职工身体残疾、恢复身体功能和提高工作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四、普查调研步骤
  普查调研工作在2012年4月-2013年4月时间段内完成,分四个阶段实施,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选定合作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与合作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做好合作单位参与普查调研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确定参加普查调研的工伤职工名单,召开宣传启动工作会议。
  (二)实施阶段(2012年5月-12月):合作单位按照服务协议要求组织开展伤情普查与社会状况调研,区、县(市)人社局予以协助支持。
  (三)汇总整理阶段(2013年1-3月):合作医疗机构将普查调研数据整理、汇总,完成工伤健康信息档案及伤病等情况分析,科研机构形成相关文章、调研报告、规划及政策建议等,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四)总结阶段(2013年4月):合作单位提交普查调研成果,并进行工作总结,召开“长沙市工伤职工伤情普查及社会状况调研经验总结座谈会。
  五、组织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普查调研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工伤职工伤情普查和调研工作,指导、督促区县及合作单位开展工作。
  (二)普查调研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普查调研工作由市本级统一组织开展,费用由市本级承担,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不需交纳费用。普查调研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泄露工伤职工个人信息,也不得将其作为降低或取消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
  (三)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配备专人负责普查调研工作,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应按照通知要求,协助合作单位安排工伤职工参加伤情普查。
  六、报送材料
  (一)2012年4月20日前,各区、县(市)将负责普查调研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2012年5月1日前,各县(市)及望城区将本地符合参加伤情普查的工伤职工名单(格式见附件)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名单。
  联 系 人:邓 命
  联系电话:84907707
  电子邮箱:26127604@qq.com
  附件:    区、县(市)参加伤情普查调研的工伤职工花名册(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