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9-28 14:49: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政策体系制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目标要求
从2012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储备金制度;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政策措施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费率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的通知》(萍府办发〔2008〕37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其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其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就疑难问题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如涉及劳动关系复杂难以认定或遇重大伤亡案件,应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认定。
全市工伤认定程序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江西省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通知》(赣人社发〔201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医疗专家库,做好日常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统一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待遇支付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负责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定点协议,并负责其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如定点单位违反约定,则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五)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1.实行基金预算管理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预算管理,各级政府承担各自本级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任务,分级负责组织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工作。同时,努力扩大覆盖面,化解支付风险,自求平衡,并按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按照市级经办机构和县(区)报送的有关预决算编制数据和有关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2.建立储备金制度
(1)储备金的筹集
萍乡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金征缴任务数的10%提取。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末一次性上缴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后,转入市级财政专户。以后年度的储备金总额超过当年全市征缴目标任务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2)储备金的使用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级或县(区)各自从历年结余基金支付,自求平衡。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对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市、县(区),所征收的基金不够支付当年工伤待遇的,分别由市级或县(区)各自从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该县(区)上缴的储备金支付;再不足的,从储备金中予以调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区)由储备金支付的工伤费用,市、县(区)财政先垫付40%,再由储备金承担60%,各级财政垫付的资金由以后年度市级或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归还。对结余资金不足以归还财政垫付的资金,且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年内未使用储备金的,可在第三年提出申请,由上缴的储备金归还市、县(区)财政垫付的资金。
市或县(区)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经批准,由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市本级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县(区)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县(区)当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4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
县(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到市级经办机构和各县(区),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当年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市或县(区)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市或该县(区)财政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调剂。
(3)储备金的使用程序
当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支付缺口,需调剂使用储备金时,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费支付明细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全部工伤待遇结算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使用储备金的数额。
(4)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按照社保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储备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市、县(区)上缴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明细台帐,累计记录上缴和使用金额。市本级、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随着改革的深入,基金征缴逐步纳入“五险统一征缴收入专户。
(六)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文件,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流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按照全省“金保工程和“五险统一征缴的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管理,做好市、县(区)经办机构应用网络的对接工作,实现数据管理统一、业务实时监控的目标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建立市级统筹前,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要做好对帐工作,确保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解决“老工伤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为了加强对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和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是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收支预算,根据预算任务,编制本级工伤保险费征缴、支出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积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握工作进度,以保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机构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萍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萍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发〔20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政策体系制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目标要求
从2012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储备金制度;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政策措施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费率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的通知》(萍府办发〔2008〕37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其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其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就疑难问题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如涉及劳动关系复杂难以认定或遇重大伤亡案件,应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认定。
全市工伤认定程序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江西省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通知》(赣人社发〔201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医疗专家库,做好日常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统一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待遇支付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负责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定点协议,并负责其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如定点单位违反约定,则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五)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1.实行基金预算管理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预算管理,各级政府承担各自本级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任务,分级负责组织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工作。同时,努力扩大覆盖面,化解支付风险,自求平衡,并按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按照市级经办机构和县(区)报送的有关预决算编制数据和有关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2.建立储备金制度
(1)储备金的筹集
萍乡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金征缴任务数的10%提取。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末一次性上缴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后,转入市级财政专户。以后年度的储备金总额超过当年全市征缴目标任务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2)储备金的使用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级或县(区)各自从历年结余基金支付,自求平衡。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对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市、县(区),所征收的基金不够支付当年工伤待遇的,分别由市级或县(区)各自从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该县(区)上缴的储备金支付;再不足的,从储备金中予以调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区)由储备金支付的工伤费用,市、县(区)财政先垫付40%,再由储备金承担60%,各级财政垫付的资金由以后年度市级或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归还。对结余资金不足以归还财政垫付的资金,且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年内未使用储备金的,可在第三年提出申请,由上缴的储备金归还市、县(区)财政垫付的资金。
市或县(区)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经批准,由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市本级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县(区)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县(区)当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4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
县(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到市级经办机构和各县(区),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当年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市或县(区)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市或该县(区)财政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调剂。
(3)储备金的使用程序
当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支付缺口,需调剂使用储备金时,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费支付明细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全部工伤待遇结算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使用储备金的数额。
(4)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按照社保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储备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市、县(区)上缴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明细台帐,累计记录上缴和使用金额。市本级、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随着改革的深入,基金征缴逐步纳入“五险统一征缴收入专户。
(六)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文件,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流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按照全省“金保工程和“五险统一征缴的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管理,做好市、县(区)经办机构应用网络的对接工作,实现数据管理统一、业务实时监控的目标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建立市级统筹前,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要做好对帐工作,确保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解决“老工伤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为了加强对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和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是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收支预算,根据预算任务,编制本级工伤保险费征缴、支出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积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握工作进度,以保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机构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