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决定
2014-09-28 15:38:00 浏览: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本决定自《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