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14-09-28 15:39:00 浏览: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条例》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系统学习。各县、州直各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按新《条例》规定,我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和转院途中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2.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参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07〕76号)标准执行。
3.住宿费补助标准。工伤职工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往返途中所产生的住宿费,在规定时间内(含住院等待期)参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07〕76号)标准执行。(其中:阿坝、若尔盖、壤塘、九寨沟四县一般不超过5天,其余九县包括卧龙一般不超过3天。)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我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工伤职工的就医行为
(一)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伤职工就医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情况的跟踪监督管理,严禁工伤职工挂床住院治疗,套取工伤保险基金。一经查实,对工伤职工在医治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负;对医疗机构将按照规定提出整改意见,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本实施意见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11年1月1日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发〔2005〕2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与新《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新《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县在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条例》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系统学习。各县、州直各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按新《条例》规定,我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和转院途中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2.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参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07〕76号)标准执行。
3.住宿费补助标准。工伤职工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往返途中所产生的住宿费,在规定时间内(含住院等待期)参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07〕76号)标准执行。(其中:阿坝、若尔盖、壤塘、九寨沟四县一般不超过5天,其余九县包括卧龙一般不超过3天。)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我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工伤职工的就医行为
(一)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伤职工就医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情况的跟踪监督管理,严禁工伤职工挂床住院治疗,套取工伤保险基金。一经查实,对工伤职工在医治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负;对医疗机构将按照规定提出整改意见,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本实施意见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11年1月1日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发〔2005〕2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与新《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新《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县在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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