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

2014-09-28 17:04: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相关问题,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二、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规定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项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符合规定的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伤残津贴;符合规定的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设立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老工伤人员费用的筹集和待遇支出。要安排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负责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在郴中央、省属企业老工伤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老工伤人员由市本级负责管理。市属改革改制企业中超出湘政发〔2011〕16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老工伤人员仍按市原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老工伤人员由所属县市区负责管理。
  四、县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根据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实际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市本级调剂50%、县市区承担50%的方式解决。
  每季度末,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本季度实际发生的老工伤人员费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市本级调剂的50%部分拨付至县市区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资金专户。
  县市区负担的50%部分资金主要由企业趸缴、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统一缴至县市区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资金专户。企业趸缴的标准原则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趸缴、政府补助的具体方式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五、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料申报。企业或主管部门对本企业老工伤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将有关工伤和工伤待遇发放凭证等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审核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对老工伤人员身份有疑问或异议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退休人员按规定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职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三)纳入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核准有关工伤待遇项目,测算应预留费用,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六、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11〕43号)要求,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基金,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对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截留上解基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年度适当降低市本级调剂资金比例。
  八、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关系到广大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おおお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