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09-28 17:12: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尽快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改善建筑行业就业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行业的施工企业,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在建、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或工程项目中标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施工单位在有效保险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江西省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效保险期限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之日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中止;延期竣工的,企业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延长保险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验收时间。
  五、各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采取联动机制,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之一。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要充分考虑该行业人员流动性快、变化大的特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参保提供便利条件。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