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张家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9-29 11:00:00   浏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张家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张家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精神,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方式及筹资渠道
  (一)已参保企业
  按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的原则,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参保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其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规定的预留标准一次性趸缴。一次性趸缴费用有困难的,可以与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签订协议进行分年缴纳,在协议分年缴纳期间改革改制的,应按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规定预留相关费用。
  (二)未参保企业
  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保,同时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按上述(一)中标准和要求缴纳或预留相关费用。
  (三)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企业
  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同级财政补助(含中央补助资金)的方式解决。
  老工伤人员的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费用单独建帐核算,市、区县财政分级负责。
  三、老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待遇项目
  1.旧伤复发医疗费(包括康复费用);
  2.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3.有护理依赖等级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4.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5.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6.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7.旧伤复发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8.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二)待遇支付
  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后,相关待遇纳入统筹支付。
  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按相关程序确认后需要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三个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2号)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相关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支付费用限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
  四、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按有关政策由区县统一组织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督促人社、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各级财政要根据属地实际统筹管理人数,按照纳入标准,按年度测算老工伤人员所需资金,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财政专户。
  企业或主管部门(含托管单位)直接负责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组织申报工作,要按照要求认真核实老工伤人员身份,办理老工伤纳入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并对所上报老工伤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具体实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各地监察部门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要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本辖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确保不因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督促检查。人社、财政、国资委、监察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县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筹集落实情况和老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中央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实现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目标。
  六、其它
  (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纳入后次月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相关操作程序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
  (三)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