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的通知
2014-09-29 13:29:00 浏览: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人民团体,区级机关事业各参保单位:
近年来,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基金支付额明显增长,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更加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为使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工伤事故预防挂钩,调动各参保单位和职工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各参保单位2011年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缴费费率。
二、为调动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各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其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浮动办法按照《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区域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参保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参保单位按首次参保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下一年度该参保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是按其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实行缴费费率浮动,确定其下一年度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本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参保单位工伤待遇的总费用占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总费用的百分比。
第四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具体分为0.5%、1%、1.5%三档,每个档次之间相差0.5%。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一年实行浮动一次,既可逐档浮动,也可跃档浮动。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缴费费率(即:参保单位所属行业基准费率)为0.5%,上浮后的最高缴费费率为1.5%。
第五条 浮动费率在各参保单位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的终费费率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150%的,该参保单位上年度缴费费率不浮动,即: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与上一年度相同;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1%,小于等于300%的,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上浮一档,即: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上一年度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增加0.5%;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301%以上的,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上浮二档,即: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上一年度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
(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各参保单位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可跃档上浮,下浮采用逐档下浮。上浮一档费率的单位,其年度工伤基金支缴率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其下年度缴费费率恢复到原基准费率;上浮二档费率的单位,其年度工伤基金支缴率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其下年度缴费费率可下浮一档,连续两年工伤基金支缴率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其下年度缴费费率恢复原基准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总征缴费用、基金支付总额,作为计算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其下一年度浮动费率,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30日期间确定本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与参保单位年审同步进行。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列入浮动费率范围内: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近年来,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基金支付额明显增长,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更加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为使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工伤事故预防挂钩,调动各参保单位和职工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各参保单位2011年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缴费费率。
二、为调动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各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其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浮动办法按照《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10月19日
附件: 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伤预防,积极调动各参保单位和职工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工伤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区域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参保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参保单位按首次参保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下一年度该参保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是按其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实行缴费费率浮动,确定其下一年度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本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参保单位工伤待遇的总费用占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总费用的百分比。
第四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具体分为0.5%、1%、1.5%三档,每个档次之间相差0.5%。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一年实行浮动一次,既可逐档浮动,也可跃档浮动。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缴费费率(即:参保单位所属行业基准费率)为0.5%,上浮后的最高缴费费率为1.5%。
第五条 浮动费率在各参保单位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的终费费率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150%的,该参保单位上年度缴费费率不浮动,即: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与上一年度相同;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1%,小于等于300%的,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上浮一档,即: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上一年度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增加0.5%;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301%以上的,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上浮二档,即:该参保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上一年度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
(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各参保单位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可跃档上浮,下浮采用逐档下浮。上浮一档费率的单位,其年度工伤基金支缴率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其下年度缴费费率恢复到原基准费率;上浮二档费率的单位,其年度工伤基金支缴率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其下年度缴费费率可下浮一档,连续两年工伤基金支缴率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其下年度缴费费率恢复原基准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总征缴费用、基金支付总额,作为计算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其下一年度浮动费率,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30日期间确定本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与参保单位年审同步进行。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列入浮动费率范围内: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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