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忻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09-29 14:35: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制订的《忻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的安排部署,根据《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11]41号)的要求,为确保201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在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资金筹集
  市以及各县(市、区)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际发生费用交费)、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由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所以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筹集资金。具体办法为: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固定费用按一年内实际发生费用的5倍一次性趸缴或分年度缴纳;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不固定费用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际发生费用的80%连续缴纳5年,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以上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不固定费用纳入后单位欠交费用的,由人社部门进行追交,拒不交费的,以后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2、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可在其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按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规定缴纳老工伤人员相关费用,避免新的老工伤人员出现。
  因无缴费能力而无法参保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参照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规定,所需资金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共同负担年度费用总额的80%,连续缴纳5年,剩余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企业关闭破产的,其安置工伤人员的经常性费用应按时拨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以及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外,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足。
  4、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清算,并足额提取工伤人员的经常性费用,及时拨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保能够对老工伤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资金到位时间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报的“未纳入统筹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1-6级老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数等情况已下拨到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011年,全市企业(除参保企业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费用,由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从2012年起,同级财政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负担的费用于年度末拨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企业应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缴纳的固定费用于2012年1月一次性足额交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固定费用于年度末交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等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信委、监察局备案。
  (二)参保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登记、纳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三)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2011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四)2011年11月底前,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登记、纳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五)各县(市、区)应于2011年7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及各级政府投入资金数(详表附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经信委、监察局。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未完成伤残等级鉴定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具体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纳入之日我市同级别工伤人员领取的最低伤残津贴核定。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伤残等级为5级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如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70%核定。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伤残等级为6级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如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60%核定。生活护理费以不低于我市同等护理程度费用水平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与本市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
  (二)做好基础工作。一是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关于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的通知》(晋医险[2011]4号)要求和统一格式,市、县要分别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二是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报送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通知》(晋医险[2011]3号)要求,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三是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审核、登记、待遇支付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各县(市、区)要抓住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的机遇,与解决老工伤问题相结合,下大力气同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六、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士桦为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局长和经信委主任为副组长、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老工伤纳入统筹工作,做好老工伤人员的确认、鉴定、审核纳入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监察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结算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尽快帮助监管的企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市监察局全程参与,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为保证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将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筹集资金按时到位,企业老工伤人员按时纳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用好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同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七、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将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及各县(市、区)补助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数或纳入统筹管理情况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及资金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