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09-29 14:50: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制订的《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我市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特别是1-6级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目前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资金筹集
  市以及各县(区)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对已参保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按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2、对尚未参保的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企业在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用人单位趸缴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根据统筹基金收支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基金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的,由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二)资金分配办法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统筹地区上报的“未纳入统筹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1-6级老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数等情况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统筹地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任务和负担困难程度等情况分配。
  (三)资金到位时间
  市级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后,一个月内,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实施步骤
  (一)2011年5月,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及资金筹集办法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备案。
  (二)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市经办机构登记、建档、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2011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三)2011年11月底前,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市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登记、纳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四)2011年7月1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数)各级政府投入资金数,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县(区)要按照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未完成伤残等级鉴定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经办机构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具体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纳入之日本市同级别工伤人员领取的最低伤残津贴核定。生活护理费不低于本市同等护理程度费用水平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与本市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
  (二)做好基础工作。一是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关于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的通知》(晋医险〔2011〕4号)要求和统一格式,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二是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关于报送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通知》(晋医险〔2011〕3号)要求,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三是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审核、登记、待遇支付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各县(区)要抓住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和《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契机,与解决老工伤问题相结合,下大力气同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强化省级调剂功能,积极探索,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六、组织领导及监督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局长和国资委主任为副组长、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老工伤纳入统筹工作,做好老工伤人员的确认、鉴定、审核纳入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监察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结算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尽快帮助监管的企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纳入管理;市监察局全程参与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保证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