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产业)工会:

  现将《上海市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总工会

2017年5月18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的重要指示精神,调动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通服务职工"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决定实施非公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关于落实企业工会干部待遇的精神,按照《企业工会条例》、《上海市工会条例》关于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待遇的相关规定,建立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津贴制度。

  (二)权责一致。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业绩实行严格考核,做到履职业绩与考核相挂钩,津贴待遇与履职情况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

  (三)稳定持续。履职津贴发放应实行总量控制,并与工会其他各项经费综合平衡,坚持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确保工会工作有效推进,确保履职津贴发放稳定持续。

  (四)会员满意。落实"以职工为本"方针,建立以会员满意为核心,包括党组织、上级工会、企业行政、第三方评估等意见在内的综合考核体系,确保考核公开公正,履职成果惠及会员、职工。


  二、实施办法

  (一)实施主体

  1.街镇(开发区)总工会,是面向非公企业工会实施工作任务布置及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主体,也是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发放的主体。

  2.直属区总的非公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由区总工会实施考核和发放。

  (二)发放对象

  在岗在职、非公编制且经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以下对象:

  1.合资企业中非公资本控股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单独工会中的兼职主席;

  2.联合工会和地区(行业)工会联合会中的兼职主席。

  (三)经费来源

  履职津贴资金来源包括:

  1.非公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

  2.政府和企业行政补助以及其他捐助

  3.上级工会补贴资金

  (四)考核评估和档次

  参照非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服务职工、协商协调、沟通报告等四项基本职责,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相关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参照职工之家考核评估体系确定档次和考核评估办法。

  (五)津贴参考标准

  原则上按50-500元/月标准发放。相关单位可根据非公企业工会经费上缴、考核档次、工会组织和会员规模等情况制定具体发放标准。

  (六)发放流程

  一般实行自评申报、定时计提、年末考核、年终发放的方式,原则上履职津贴应发放至本人工会会员服务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如年中有工会主席离岗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则新任工会主席应另行申报,经考核评估后另行发放履职津贴,前任主席一般可享受到离职当月的履职津贴。

  (七)监督检查

  履职津贴发放要根据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自觉接受工会经审组织及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上级工会对履职津贴发放情况要加强管理,确保履职津贴发放规范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精心设计,认真实施非公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制度,有效调动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积极性,激发非公企业工会活力。

  (二)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各级工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创建职工之家的总体要求,整合本地区本单位相关工作考核评估的制度或办法,避免重复雷同,增加工作负担。要在工作基础相对较好,资金比较充裕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先试,力求循序渐进,取得成效。

  (三)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各级工会要严格标准、从严把关,真正把考核评估激励与推进解决瓶颈问题相结合,与实施非公企业工会改革相结合,与推动非公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相结合。

  局(产业)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