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9-29 15:32: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纳入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范围
在企业参保前和在国有和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发生工伤,相关待遇仍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人员。
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一至四级(国有和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生活护理费(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伤人员护理费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企业支付部分);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规定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只纳入企业支付部分);
4.因旧伤复发、医疗依赖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费用;
5.纳入管理后新发生符合基金支付规定范围的其它待遇。
二、资金筹集和拨付
(一)资金筹集
1.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企业参保以来缴费贡献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额-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额〕不足20%的,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太原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并人社发〔2010〕48号)有关规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筹集资金。
2.对尚未参保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其参保的同时可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并人社发〔2010〕48号文件有关规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筹集资金。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时已按规定预提工伤费用的,将预提工伤费用余额上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后,其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金不足部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时未按规定预提工伤费用的,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4.通过以上筹资渠道筹资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有资金缺口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二)资金拨付与上缴。市级财政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后,一个月内拨付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趸缴资金原则上由企业在老工伤纳入前上缴完成,资金困难企业也可在将老工伤先行纳入的同时,与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分期缴纳。
三、实施步骤
(一)5月底前,各县(市、区)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于5月底前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备案。
(二)4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登记工作;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三)11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登记工作。从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四)各县(市、区)于5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数)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四、工作措施
(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及老工伤人员纳入后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具体实施继续按照并人社发〔201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数据库建设、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待遇支付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抓住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和《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的机遇,与解决老工伤问题相结合,同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组。王建生副市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局长和市国资委主任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负责沟通协调、数据统计、业务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结算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国资委负责协助监管企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经费,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一、纳入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范围
在企业参保前和在国有和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发生工伤,相关待遇仍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人员。
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一至四级(国有和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生活护理费(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伤人员护理费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企业支付部分);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规定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只纳入企业支付部分);
4.因旧伤复发、医疗依赖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费用;
5.纳入管理后新发生符合基金支付规定范围的其它待遇。
二、资金筹集和拨付
(一)资金筹集
1.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企业参保以来缴费贡献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额-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额〕不足20%的,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太原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并人社发〔2010〕48号)有关规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筹集资金。
2.对尚未参保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其参保的同时可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并人社发〔2010〕48号文件有关规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筹集资金。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时已按规定预提工伤费用的,将预提工伤费用余额上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后,其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金不足部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时未按规定预提工伤费用的,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4.通过以上筹资渠道筹资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有资金缺口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二)资金拨付与上缴。市级财政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后,一个月内拨付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趸缴资金原则上由企业在老工伤纳入前上缴完成,资金困难企业也可在将老工伤先行纳入的同时,与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分期缴纳。
三、实施步骤
(一)5月底前,各县(市、区)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于5月底前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备案。
(二)4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登记工作;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三)11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登记工作。从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四)各县(市、区)于5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数)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四、工作措施
(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及老工伤人员纳入后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具体实施继续按照并人社发〔201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数据库建设、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待遇支付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抓住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和《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的机遇,与解决老工伤问题相结合,同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组。王建生副市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局长和市国资委主任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负责沟通协调、数据统计、业务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结算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国资委负责协助监管企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经费,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