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4-09-29 15:45:00   浏览:

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策统一、基金统筹、分级负责、单列核算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企业主管(含托管)部门初审,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联合核定,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政策统一即全州所有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的统筹范围、待遇项目、支付标准等统一一个政策。
  “基金统筹即全州筹集的老工伤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州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筹管理,各县市不再单独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分级负责即县市负责本县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建档、待遇初审和发放工作;州本级负责州属及州属以上企业老工伤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建档、待遇审核和发放以及全州老工伤人员待遇复核、资金拨付工作。
  “单列核算即老工伤专项资金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核算,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
  二、基本内容
  (一)统筹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二)待遇项目:
  纳入管理后的待遇项目为新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旧伤复发治疗费;
  2、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3、旧伤复发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1-4级工伤职工原由企业发放的伤残津贴;
  5、有护理依赖等级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6、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7、1-4级老工伤人员(含工残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8、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待遇支付
  1、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前按规定应享受的相关待遇仍按原政策原渠道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上述(二)款纳入项目的待遇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原未进行待遇调整的人员均按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待遇按对应渠道支付。
  2、纳入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待遇审核与支付按我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纳入管理的时间按企业或主管部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纳入手续之日起执行;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原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符合上述(二)款2、3项的待遇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老工伤人员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以及原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仍按原政策由原渠道解决,不纳入老工伤人员待遇项目内。
  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应实事求是核查老工伤人员身份,核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等原始工伤证明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受伤部位和诊断。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职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资金筹集
  (一)筹资渠道
  老工伤专项资金按照“基金调剂、企业趸缴、政府补助等渠道进行筹集。
  (二)筹资办法
  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趸缴费用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按照增加缴费费率等形式分年缴纳。
  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含依法撤销、注销)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基金调剂的数额为全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度的30%。破产改制企业工伤预留费用应拨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州本级和各县市应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增强保障能力。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数额为全州老工伤人员年度人均费用乘以纳入人数。
  州本级和各县市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老工伤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政府补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于每年四月底前划入州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未按时足额上缴的,由州财政局在年底与县市办理结算时进行扣款,并转入州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州本级和各县市年度政府补助的具体金额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老工伤人员费用测算结果,报州人社局和州财政局确定后另行下达。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落实工作责任。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督促人社、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或主管部门(含托管单位)对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负管理责任,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核实好老工伤人员身份,办理好老工伤纳入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所上报老工伤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上级精神和本实施办法要求,做好本地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监察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本县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随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对工伤保险经办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经办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建立完善信息网络,以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筹集情况和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全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