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2014-09-29 15:50:00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社会保障事业近几年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提升,但也还存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现象。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景宁畲族自治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缴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各用人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核查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情况,如发现应登记未登记的,于2011年9月底前到人劳社保部门(社保中心和就业管理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将按《丽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执行。
二、欠费清理
本通知发文之月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自行到县社保中心和就业管理处核对结算,由用人单位向地税征收机关一次性补缴入库。
三、征缴管理
本通知发文之月起的应缴社保费,用人单位应每月自行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入库。用人单位如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的,今后财政将不予安排相应经费,以前年度已安排的应缴未缴社保费要在下年度预算经费中予以扣减。应缴未缴的费款地税征收机关将依法追缴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一次性扣缴入库。
四、缴费服务
县社保中心、就业管理处和县残联要认真及时核算用人单位应缴社保费和欠费,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地税征收机关提供征缴数据;地税征收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缴费服务,方便用人单位缴费。
五、协作配合
人劳社保(社保中心、就业处)、地税、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我县社会保障事业近几年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提升,但也还存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现象。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景宁畲族自治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缴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各用人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核查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情况,如发现应登记未登记的,于2011年9月底前到人劳社保部门(社保中心和就业管理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将按《丽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执行。
二、欠费清理
本通知发文之月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自行到县社保中心和就业管理处核对结算,由用人单位向地税征收机关一次性补缴入库。
三、征缴管理
本通知发文之月起的应缴社保费,用人单位应每月自行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入库。用人单位如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的,今后财政将不予安排相应经费,以前年度已安排的应缴未缴社保费要在下年度预算经费中予以扣减。应缴未缴的费款地税征收机关将依法追缴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一次性扣缴入库。
四、缴费服务
县社保中心、就业管理处和县残联要认真及时核算用人单位应缴社保费和欠费,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地税征收机关提供征缴数据;地税征收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缴费服务,方便用人单位缴费。
五、协作配合
人劳社保(社保中心、就业处)、地税、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