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9-29 15:58:00 浏览:
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兼顾,解决好老工伤人员问题,努力在2011年底前完成将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工作时间和步骤
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1日,做好前期准备和宣传培训工作;
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31日,做好国有参保企业纳入统筹管理前“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底,信息统计、汇总、分析、总结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准备工作。
2012年1月1日起,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各项工伤待遇的起付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在此之前的相关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纳入范围
(一)按照《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6号)以及《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劳【2008】172号)要求,继续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截止2010年12月底,原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企业破产及改制时,已按政策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在此次纳入范围。
四、待遇
(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对已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待遇纳入工伤基金统筹管理。
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经支付工伤待遇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部分不再补发。
(三)无保障人员待遇,通过鉴定级别按本统筹地区同级别工伤人员平均待遇水平来确定。
五、资金渠道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等企业的,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等企业,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支付。
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仍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可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非参保的,督促其参保,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费用后,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三)对部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及改制企业无保障老工伤人员,所需资金,从上级部门已拨付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支付
六、趸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企业平均伤残津贴费距退休年龄剩余年限)[1+10%(正常调待)]
(二)旧伤复发医疗费
(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企业平均旧伤复发医疗费平均余命年限) [1+10%(正常调待)]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子女:(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平均抚恤金平均供养年限) [1+10%(正常调待)]
其他对象:(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平均抚恤金平均余命年限) [1+10%(正常调待)]
(四)生活护理费
(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平均护理费平均余命年限) [1+10%(正常调待)]
(五)辅助器具费余命年限使用期限
七、工作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的“老工伤人员确认工作。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已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已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负责企业趸交费用的审核和收缴工作。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需求分析、信息系统完善等技术支持工作。改制、破产企业资质和未安置、无保国
八、工作要求
此次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体制,彻底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全面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惠民工作。为此,各部门、各参保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工作程序上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以及(新劳社字【2008】66号)要求,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兼顾,解决好老工伤人员问题,努力在2011年底前完成将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工作时间和步骤
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1日,做好前期准备和宣传培训工作;
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31日,做好国有参保企业纳入统筹管理前“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底,信息统计、汇总、分析、总结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准备工作。
2012年1月1日起,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各项工伤待遇的起付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在此之前的相关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纳入范围
(一)按照《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6号)以及《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劳【2008】172号)要求,继续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截止2010年12月底,原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企业破产及改制时,已按政策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在此次纳入范围。
四、待遇
(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对已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待遇纳入工伤基金统筹管理。
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经支付工伤待遇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部分不再补发。
(三)无保障人员待遇,通过鉴定级别按本统筹地区同级别工伤人员平均待遇水平来确定。
五、资金渠道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等企业的,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等企业,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支付。
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仍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可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非参保的,督促其参保,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费用后,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三)对部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及改制企业无保障老工伤人员,所需资金,从上级部门已拨付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支付
六、趸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企业平均伤残津贴费距退休年龄剩余年限)[1+10%(正常调待)]
(二)旧伤复发医疗费
(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企业平均旧伤复发医疗费平均余命年限) [1+10%(正常调待)]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子女:(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平均抚恤金平均供养年限) [1+10%(正常调待)]
其他对象:(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平均抚恤金平均余命年限) [1+10%(正常调待)]
(四)生活护理费
(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平均护理费平均余命年限) [1+10%(正常调待)]
(五)辅助器具费余命年限使用期限
七、工作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的“老工伤人员确认工作。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已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已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负责企业趸交费用的审核和收缴工作。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需求分析、信息系统完善等技术支持工作。改制、破产企业资质和未安置、无保国
八、工作要求
此次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体制,彻底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全面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惠民工作。为此,各部门、各参保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工作程序上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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