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5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电子邮箱:huzc@zjhrss.gov.cn
联系电话:0571-87050376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省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6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做好《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和《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规定,现就职工生育产假调整后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计发方法为:享受生育津贴天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三、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按上述规定抓紧部署,确保调整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监测和管理,加大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临时补贴等管理力度,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可通过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
2017年 5月 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联系企业服务基层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