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9-30 14:27:00 浏览: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共同制定的《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统筹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我州1999年7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期间,依照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企业改制时,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依照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四)行业统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属于“老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二、核定办法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已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未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由企业审核,并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原始档案等工伤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资格的确认,由工亡人员单位提供供养人员相关材料(工亡认定书,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已破产或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个人原始档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上述四款中的相关认定,州属用人单位或原州属已破产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属用人单位或原县属已破产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待遇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二)配置辅助器具费:老工伤人员因生活或者就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护理费:
1.已享受护理费和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老工伤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渠道继续支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和原已工伤退休人员、伤退时未明确护理依赖程度,现伤情发生变化的,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
2.对已改制或破产企业1-4级的老工伤人员或按政策已伤退的老工伤人员,经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的,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规定支付护理费。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死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由用人单位按照老工伤人员的护理依赖等级进行清算,并缴存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清算办法见附件)。已参保企业、新确认享受护理费的伤退休人员,其按规定清偿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清算总额的40%、企业承担清算总额的60%。
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垫付。
(一)已参保单位审核确认的1-4级老工伤人员,伤退前未享受护理费,因伤情发生变化,生活存在护理依赖的,需本人申请、单位申报,经鉴定确认符合领取护理费条件,根据工伤保险参保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以清算费用总额的60%缴纳,按管辖权关系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州、县已破产或改制的企业老工伤人员,按参保属地原则,由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确认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由企业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并按标准一次性为工伤人员趸缴相关费用后(计算标准及项目附后),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狠抓工作落实,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州、县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确保不因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各县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收集汇总,并于每月1日前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报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总后,每月5日前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六、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目前大多数“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事关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事关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对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我州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好老工伤问题作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七、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和管理服务到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州里成立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领导小组。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办法时,按新的办法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领导小组
2.阿坝州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清算项目及标准
附件1
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白理成 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何 飚 州政府秘书长
廖 敏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蒲兴璋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单木真 州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根全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开清 州社保局局长
赵 德 州监察局副局长
何 韵 州国资委副主任
三郎泽郎 州林业局副局长
蔡 虎 州经信委副主任
鸿 科 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李根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进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附件2
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清算项目及标准
一、1-4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企业破产时,工伤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体年龄;工伤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计算公式: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下同)。
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完全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30%为标准,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3.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企业破产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一级伤残15%,二级伤残13%,三级伤残11%,四级伤残9%,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4.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辅助器具配置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配置费=(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
5.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州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二、5-6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2.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8%,六级伤残7%,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3.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辅助器具配置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配置费=(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
三、7-10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6%,六级伤残5%,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2.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3.在职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州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清算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到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已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清算。
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计算至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清算20年,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清算年限相应减少1年,扣减后的年限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五、长期待遇清算时距平均预期寿命不足5年或清算时已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的标准予以清算。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共同制定的《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
一、统筹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我州1999年7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期间,依照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企业改制时,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依照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四)行业统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属于“老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二、核定办法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已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未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由企业审核,并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原始档案等工伤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资格的确认,由工亡人员单位提供供养人员相关材料(工亡认定书,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已破产或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个人原始档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上述四款中的相关认定,州属用人单位或原州属已破产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属用人单位或原县属已破产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待遇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二)配置辅助器具费:老工伤人员因生活或者就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护理费:
1.已享受护理费和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老工伤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渠道继续支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和原已工伤退休人员、伤退时未明确护理依赖程度,现伤情发生变化的,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
2.对已改制或破产企业1-4级的老工伤人员或按政策已伤退的老工伤人员,经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的,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规定支付护理费。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死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由用人单位按照老工伤人员的护理依赖等级进行清算,并缴存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清算办法见附件)。已参保企业、新确认享受护理费的伤退休人员,其按规定清偿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清算总额的40%、企业承担清算总额的60%。
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垫付。
(一)已参保单位审核确认的1-4级老工伤人员,伤退前未享受护理费,因伤情发生变化,生活存在护理依赖的,需本人申请、单位申报,经鉴定确认符合领取护理费条件,根据工伤保险参保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以清算费用总额的60%缴纳,按管辖权关系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州、县已破产或改制的企业老工伤人员,按参保属地原则,由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确认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由企业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并按标准一次性为工伤人员趸缴相关费用后(计算标准及项目附后),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狠抓工作落实,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州、县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确保不因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各县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收集汇总,并于每月1日前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报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总后,每月5日前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六、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目前大多数“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事关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事关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对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我州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好老工伤问题作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七、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和管理服务到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州里成立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领导小组。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办法时,按新的办法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领导小组
2.阿坝州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清算项目及标准
附件1
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白理成 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何 飚 州政府秘书长
廖 敏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蒲兴璋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单木真 州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根全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开清 州社保局局长
赵 德 州监察局副局长
何 韵 州国资委副主任
三郎泽郎 州林业局副局长
蔡 虎 州经信委副主任
鸿 科 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李根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进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附件2
阿坝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清算项目及标准
一、1-4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企业破产时,工伤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体年龄;工伤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计算公式: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下同)。
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完全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30%为标准,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3.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企业破产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一级伤残15%,二级伤残13%,三级伤残11%,四级伤残9%,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4.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辅助器具配置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配置费=(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
5.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州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二、5-6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2.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8%,六级伤残7%,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3.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辅助器具配置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配置费=(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
三、7-10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6%,六级伤残5%,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2.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3.在职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州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清算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到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已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清算。
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计算至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清算20年,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清算年限相应减少1年,扣减后的年限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五、长期待遇清算时距平均预期寿命不足5年或清算时已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的标准予以清算。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工资收入奖罚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