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4-09-30 14:31: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二)通川区、达县南外镇、达州经开区每月1140元(每日52.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小时11.1元;
(二)通川区、达县南外镇、达州经开区每小时12.1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二)通川区、达县南外镇、达州经开区每月1140元(每日52.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小时11.1元;
(二)通川区、达县南外镇、达州经开区每小时12.1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2013年8月2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工资收入奖罚的暂行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