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09-30 14:49:00 浏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常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集体企业和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纳入统筹管理的各类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所在单位合理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分担、确保工伤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三、具体办法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继续按《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常劳社医〔2009〕23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办法为:
(一)纳入范围和对象
1.《实施细则》实施前(指2006年3月31日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目前仍与工伤时所在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1996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符合办理工伤条件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现其受伤时所在单位按工伤管理并经委托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所称单位包括老工伤人员在受伤时与之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企业,以及负责托管改制、破产、关闭和撤销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
依照规定已与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适用本工作方案的规定。
(二)纳入管理项目
老工伤人员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
1.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死)亡人员亲属的供养待遇已经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原则上仍然按照原渠道管理,在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时,供养人员也可以一次性选择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原由单位支付的工(死)亡人员亲属的供养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如果原由单位支付的供养待遇高于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待遇的,仍由单位补足差额。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工(死)亡人员亲属的抚恤金标准按照纳入管理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
(三)资金筹集
1.对1996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人员,有关工伤待遇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对1996年7月1日起至《实施细则》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按照《实施细则》和常劳社医〔2009〕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纳入程序
1.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持申请表格和规定的申报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能力鉴定。已认定工伤并鉴定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按工伤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现行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经审核确认符合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纳入手续。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落实有力措施,确保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
(二)周密组织实施
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应对特殊情况的工作预案,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确保实施工作平衡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题督查,确保中央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常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常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8号)等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一、目标任务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集体企业和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纳入统筹管理的各类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所在单位合理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分担、确保工伤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三、具体办法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继续按《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常劳社医〔2009〕23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办法为:
(一)纳入范围和对象
1.《实施细则》实施前(指2006年3月31日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目前仍与工伤时所在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1996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符合办理工伤条件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现其受伤时所在单位按工伤管理并经委托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所称单位包括老工伤人员在受伤时与之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企业,以及负责托管改制、破产、关闭和撤销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
依照规定已与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适用本工作方案的规定。
(二)纳入管理项目
老工伤人员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
1.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死)亡人员亲属的供养待遇已经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原则上仍然按照原渠道管理,在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时,供养人员也可以一次性选择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原由单位支付的工(死)亡人员亲属的供养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如果原由单位支付的供养待遇高于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待遇的,仍由单位补足差额。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工(死)亡人员亲属的抚恤金标准按照纳入管理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
(三)资金筹集
1.对1996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人员,有关工伤待遇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对1996年7月1日起至《实施细则》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按照《实施细则》和常劳社医〔2009〕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纳入程序
1.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持申请表格和规定的申报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能力鉴定。已认定工伤并鉴定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按工伤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现行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经审核确认符合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纳入手续。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落实有力措施,确保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
(二)周密组织实施
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应对特殊情况的工作预案,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确保实施工作平衡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题督查,确保中央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