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
2014-09-30 14:55:00 浏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使广大环卫职工同享城市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性
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长期以来,特别是我市环卫事业改革全面推进以来,广大环卫职工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付出了辛勤劳动,为城市的整洁文明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我市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还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工资待遇低,住房条件差,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推动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作为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切实解决环卫工人的实际困难,确保环卫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环卫工人、珍惜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改善环卫职工生活条件
(一)提高环卫职工工资水平。环卫职工收入3年应当逐步达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水平,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环卫职工月基本工资按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20%;自2014年5月新的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期开始起,环卫职工收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完善环卫职工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各环卫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环卫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采暖补贴专项资金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发放采暖补贴,保障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改善环卫职工居住条件。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从事一线作业,年龄符合要求(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环卫职工,政府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非市内四区户籍的,连续工作满1年不足2年,每个家庭每月补贴100元;连续工作满2年不足3年,每个家庭每月补贴150元;连续工作满3年,每个家庭每月补贴200元;夫妻双方皆为一线环卫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市内四区户籍的,连续工作满1年,符合市住房保障条件且已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在年度保障计划中予以优先考虑,按《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标准予以补贴。适时建立环卫公寓。
三、完善机制措施,营造环卫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局及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切实保障环卫事业所需经费,完善环卫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营造环卫事业稳步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环卫企业落实工资福利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纳入环卫企业市场准入和评价条件,限期整改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殴打侮辱环卫职工事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管理,确保环卫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使其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结合“五一劳动节“环卫工人日等节日和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使广大环卫职工同享城市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性
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长期以来,特别是我市环卫事业改革全面推进以来,广大环卫职工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付出了辛勤劳动,为城市的整洁文明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我市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还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工资待遇低,住房条件差,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推动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作为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切实解决环卫工人的实际困难,确保环卫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环卫工人、珍惜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改善环卫职工生活条件
(一)提高环卫职工工资水平。环卫职工收入3年应当逐步达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水平,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环卫职工月基本工资按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20%;自2014年5月新的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期开始起,环卫职工收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完善环卫职工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各环卫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环卫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采暖补贴专项资金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发放采暖补贴,保障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改善环卫职工居住条件。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从事一线作业,年龄符合要求(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环卫职工,政府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非市内四区户籍的,连续工作满1年不足2年,每个家庭每月补贴100元;连续工作满2年不足3年,每个家庭每月补贴150元;连续工作满3年,每个家庭每月补贴200元;夫妻双方皆为一线环卫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市内四区户籍的,连续工作满1年,符合市住房保障条件且已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在年度保障计划中予以优先考虑,按《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标准予以补贴。适时建立环卫公寓。
三、完善机制措施,营造环卫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局及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切实保障环卫事业所需经费,完善环卫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营造环卫事业稳步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环卫企业落实工资福利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纳入环卫企业市场准入和评价条件,限期整改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殴打侮辱环卫职工事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管理,确保环卫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使其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结合“五一劳动节“环卫工人日等节日和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3日
2013年10月23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认天津假肢厂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批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