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伤保险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4-09-30 15:52:00   浏览: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伤保险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全面掌握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档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将从业人员身份证、各种资格证件复印件、健康状况体检材料、近期相片、劳动用工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奖惩考核记录材料、企业为个人办理的保险、福利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二是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台账,载明姓名、性别、族别、年龄、健康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岗位或工种名称、用工时间、奖惩情况、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时间及到期日期等情况。
  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期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井工矿山企业除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外,还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购买赔付金额每人不少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他井工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购买赔付金额每人不少于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严格遵守用工规定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非法用工,不得使用童工。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企业向童工或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严格执行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制度,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从2011年3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死亡,其一次性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工伤保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档案、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未按期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作业或施工建设。凡擅自组织作业或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建设,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企业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工伤保险监督管理纳入监管执法计划;企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和受理赔付等有关服务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工伤保险宣传教育,严格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各镇乡办事处要将加强企业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凡未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开展企业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不作为,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各镇乡办事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