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9-30 16:01: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国有大型企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全面落实老工伤人员待遇,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一次性解决全区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统筹地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坚持解决资金以企业趸缴为主,基金调剂和各级财政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新旧政策衔接,管理服务统一,按规定计发待遇,维护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在2011年10月底,上述各类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
(一)截至2010年12月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在参加工伤保险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
(二)截至2010年12月底,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待遇享受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各地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标准,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对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经支付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部分不再补发。
四、资金筹集
各地要以企业趸缴费用为主,统筹基金调剂和各地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其中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工作任务较重、财力困难、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测算,解决老工伤问题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
(一)对于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地区按照2010年度单位应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为基数,适当考虑增长因素,按老工伤人员平均余命年10年计算筹集资金,一次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中,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趸缴费用为主,基金调剂部分费用和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解决;对于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由其单位按上述标准全额趸缴费用。用人单位一次性趸缴数额大、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监察厅批准,可分两次缴纳,最迟2011年年底全部到位。
(二)对于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地区按照2010年度当地同级别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平均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适当考虑费用增长因素,按老工伤人员平均余命年10年计算筹集资金,一次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中老工伤人员原属中央和自治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由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基金调剂部分费用全额承担;原属市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由市县财政承担60%,剩余部分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基金调剂部分费用承担。
(三)各地筹集的解决老工伤问题资金应全部纳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封闭运行。
五、统筹层次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治区承担政策标准制定、基金预算编制、基金调剂平衡和预算执行考核等工作,各市及所辖县(市)具体实施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执行预算等职责。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订。
六、实施步骤
(一)方案形成和上报阶段(2011年2月28日前)。自治区政府与国家四部委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制订实施方案,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和监察部备案。
(二)安排部署和登记确认阶段(2011年3月1日-4月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与各市签订《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举办全区解决老工伤问题业务培训班,统一政策口径。各市县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确认和资金测算工作,将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花名册和解决老工伤问题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审核备案。
(三)参保和兑现待遇阶段(2011年4月6日-10月30日)。4月初,自治区财政按80%预拨“以奖代补资金。各市县要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自治区和各市做好未鉴定等级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再鉴定工作。10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对各市、县落实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各市、县工作完成情况,核拨剩余的20%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和市县分别成立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老工伤人员的摸底调查、拟定工作方案、拟定资金筹集补助办法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各项补助资金筹集和结算补助资金等工作。国资委负责审核确认用人单位性质。监察部门要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做到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扩面征收力度,增强基金保障能力。需要趸缴费用的用人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经费到位。从2011年起,各地对尚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参保,并同步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参保缴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凡今后各地再出现老工伤人员的,自治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自治区协调工作小组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和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全面落实老工伤人员待遇,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一次性解决全区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统筹地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坚持解决资金以企业趸缴为主,基金调剂和各级财政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新旧政策衔接,管理服务统一,按规定计发待遇,维护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在2011年10月底,上述各类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
(一)截至2010年12月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在参加工伤保险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
(二)截至2010年12月底,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待遇享受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各地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标准,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对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经支付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部分不再补发。
四、资金筹集
各地要以企业趸缴费用为主,统筹基金调剂和各地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其中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工作任务较重、财力困难、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测算,解决老工伤问题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
(一)对于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地区按照2010年度单位应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为基数,适当考虑增长因素,按老工伤人员平均余命年10年计算筹集资金,一次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中,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趸缴费用为主,基金调剂部分费用和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解决;对于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由其单位按上述标准全额趸缴费用。用人单位一次性趸缴数额大、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监察厅批准,可分两次缴纳,最迟2011年年底全部到位。
(二)对于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地区按照2010年度当地同级别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平均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适当考虑费用增长因素,按老工伤人员平均余命年10年计算筹集资金,一次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中老工伤人员原属中央和自治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由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基金调剂部分费用全额承担;原属市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由市县财政承担60%,剩余部分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基金调剂部分费用承担。
(三)各地筹集的解决老工伤问题资金应全部纳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封闭运行。
五、统筹层次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治区承担政策标准制定、基金预算编制、基金调剂平衡和预算执行考核等工作,各市及所辖县(市)具体实施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执行预算等职责。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订。
六、实施步骤
(一)方案形成和上报阶段(2011年2月28日前)。自治区政府与国家四部委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制订实施方案,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和监察部备案。
(二)安排部署和登记确认阶段(2011年3月1日-4月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与各市签订《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举办全区解决老工伤问题业务培训班,统一政策口径。各市县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确认和资金测算工作,将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花名册和解决老工伤问题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审核备案。
(三)参保和兑现待遇阶段(2011年4月6日-10月30日)。4月初,自治区财政按80%预拨“以奖代补资金。各市县要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自治区和各市做好未鉴定等级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再鉴定工作。10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对各市、县落实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各市、县工作完成情况,核拨剩余的20%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和市县分别成立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老工伤人员的摸底调查、拟定工作方案、拟定资金筹集补助办法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各项补助资金筹集和结算补助资金等工作。国资委负责审核确认用人单位性质。监察部门要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做到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扩面征收力度,增强基金保障能力。需要趸缴费用的用人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经费到位。从2011年起,各地对尚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参保,并同步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参保缴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凡今后各地再出现老工伤人员的,自治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自治区协调工作小组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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