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
2015-01-12 10:32:00 浏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劳社函[2005]1207号)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解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特此函复。
你厅《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劳社函[2005]1207号)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解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特此函复。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11月28日
2005年11月28日
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