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划分当事人责任,员工因车祸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2021-07-01 17:39:00 浏览:
为给小姜讨个说法,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在交管部门未区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社局不能对小姜是否“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进行推定,故对小姜父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事故现场缺乏证据
2018年10月8日上午7时左右,小姜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在路过一个加油站时,一辆大货车也途经这里,双方在此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小姜被送往医院救治。10月17日,物业公司为小姜提起工伤认定申请。11月6日,小姜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可是,相关卷宗材料仅有一张道路事故现场图、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一份证人周某的询问笔录和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还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交管部门对小姜使用的电动车受损情况及与大货车相撞的情况等未作说明。
因周某讲述的情况与其向交管部门陈述的事实有较大差异,人社局无法采信周某的证言。可是,以现有证据又不能确定小姜究竟在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人社局最终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员工亲属两度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可以确认小姜系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然而,从事故现场勘验结果看,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当事人的责任无法区分。从庭审情况看,人社局与交管部门对证人周某所作的调查笔录有明显的差异。在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人社局推断小姜负事故非主要责任,进而认定其属于工伤。
小姜的父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中,交管部门经调查后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交通事故证明均载明:“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人社局经调查,亦不能作出小姜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故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决定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员工亲属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后,小姜父母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此,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结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在交管部门没有认定小姜负事故主要责任,唯一目击证人周某前后陈述不尽一致,且没有其他现场证人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社局即推断小姜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结论,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而原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span style="font-family: " microsoft="" yahei";="" line-height:="" 2;"="" line-height:2;"="">综上,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人社局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