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鲁人社发〔2017〕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发展,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鲁创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推动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具体措施或项目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参照《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建设,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为留学人员来鲁提供政策完善、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管理科学、环境优越的服务,在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和入园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支持和引导各类园区、大中型企业、科研开发类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各类主体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促进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管理模式多样化,形成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优势,带动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的评估认定工作,对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争创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作为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鲁创业的重要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丰富创业服务内容,提高创业服务能力,支持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且运营状况良好。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与当地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功能布局合理,服务定位清晰,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建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有集交通、通讯、办公、会议、商务和生活娱乐一体化的服务设施。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孵化效果明显的专业园区孵化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有得力的园区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有健全的管理服务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够为创业实体提供手续简便、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制度保障。

  (四)能够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在入园、工商注册、项目申报、法律咨询、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方面提供规范、高效的一条龙服务。

  (五)建有(或合作建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科研、中试等服务。

  (六)引进了风险投资基金,能够为留学人员企业的发展成长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融资服务。

  (七)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能够组织或承办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

  (八)在园发展和孵化成功的留学人员企业应不少于3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入驻企业产权清晰,自主合法经营,有较好的成长性,创业项目符合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入驻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或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入驻企业成长性好,每年至少新增3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

  (九)支持入住企业或创新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在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高科技产业领域取得较好科技创新成果。

  (十)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统计工作情况档案及台账,并建立电子档案、掌握入驻创业企业项目投资、招人用人、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归类准确清晰,数据材料真实有效,查阅方便。

  第六条  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认定的园区,按照管理权限,于每年3月初向所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认定的报告;2.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3.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建设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和管理服务团队建设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4.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入园创业的政策文件;5.在园发展和孵化成功留学人员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方向目标等。

  (二)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采取审阅材料、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打分。重点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在园发展及孵化成功留学人员企业等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认定。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并授牌。

  第七条  对被认定并授牌的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里给予一定奖补资金,从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创业项目开发、房租减免以及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管理运行经费。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奖补与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上半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各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园区发展报告,并提出下年度园区发展计划。对运行情况达不到省级标准的,取消其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资格,收回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每年从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评选奖补名额中安排不超过4个名额,专项用于评估认定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

  第十条  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奖补标准。在给予200万元的基本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每增加1户留学人员创业实体,或每引进培养1名“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省级高层次人才,或每组织承办1次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分别增加10万元奖补资金;每增加1户成功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等挂牌融资的孵化企业,或每引进培养1名“千人计划”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分别增加15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项科技成果取得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每有1项科技成果填补国内、省内高新技术领域空白,分别增加20万元奖补资金。每个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规划指导、协作联动、政策扶持、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宣传推介等方面对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提供支持,以增强园区在人才凝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应当在全省吸引支持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工作中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服务体系建设,集成创业优势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留学人员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并逐步实现产业化;不断创新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留学人员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培育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留学人员企业群体;积极推动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实践市场化的园区建设运营模式;加大面向海外的宣传推介,加大“走出去”“请进来”工作力度,建设吸引集聚海外留学人才入园创业的高端载体;自主举办或积极承接省里统一安排的创业人才培训、辅导,经常性组织海内外人才交流的规模性活动,发挥创业人才培训基地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