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发布2017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精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现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国家统一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每年6月份公布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发布的记账利率开展相关工作。

  二、2016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882元(4740元/月,含私营企业);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2753元(1896元/月)。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工作,每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发布前,暂按原执行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开展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待数据公布后重新核算,并补收欠收的养老保险费,补发欠发的养老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