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沈劳社发〔2009〕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属于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参照沈劳社发〔2003〕41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应参保时间;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加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沈劳社发〔2003〕41号等文件规定及办理养老保险时间,确定应参保时间(含43号文件发布后已办理参保的人员)。 二、上述人员(含43号文件发布后已办理参保的人员)首次应参保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按沈人社发〔2009〕14号文件规定,办理分期补缴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未在2010年1月31日前,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的参保人员,视为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三、本通知与《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一并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