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加强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培养,促进闽台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合作,现将《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工作处联系。联系人:曾铭,电话:0591-8784689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7日

 

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加强优秀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促进两岸青年人才交流合作,经研究制定“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试行)”(以下简称“海峡博士后计划”)。


  一、目的意义

  “海峡博士后计划”本着“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赢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海峡两岸学科和产业优势,引进或选送一批承担有重要科研创新和产业化价值项目的优秀博士来我省或赴台湾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两岸博士后学术技术和人才项目交流,促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资助方式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资助。具体包括三类:

  A类:引进优秀台湾博士来闽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B类:我省设站单位和台湾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工作至少1年(含1年)在台完成。

  C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需要到台湾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在台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二)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设站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闽举办两岸博士后学术论坛或博士后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活动,邀请参会台湾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导师、研究团队成员等在10人以上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优秀台湾博士引荐奖励。拓宽优秀台湾青年人才引进渠道,个人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省设站单位引荐优秀台湾博士,并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A类或B类培养资助条件

  拟申请进入我省博士后站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申请A类或B类培养资助:

  1、申请A类资助的人员应为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台湾地区居民;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其博士学业在台湾或其他境外知名高校完成。

  2、申请B类资助的人员应为大陆和港澳地区居民。

  3、全日制博士毕业生。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对引进招收的优秀台湾博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5、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6、博士后研究项目能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纳入国家或省重大科技、社科项目课题,以及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优先。

  7、对引进招收的台湾博士优先考虑我省紧缺急需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工程、现代农业、文化创意、金融、现代物流等学科专业。近年来世界相关权威排名前列的台湾高校和专业博士毕业生优先。

  已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际交流计划”引进和派出项目等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资助的,不得申报。

  (二)申请C类培养资助条件

  1、已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6个月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具有重要学术创新和技术应用价值。

  3、受到拟访学研究台湾高校、科研单位或国际学术会议邀请。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应按程序审批且会议没有涉及政治敏感议题。

  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不超过2次(含2次)C类资助。

  (三)申请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的设站单位应为我省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产业园区。

  申请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和优秀台湾博士引荐奖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四、资助人数、标准和资金拨付

  (一)资助人数。每年计划引进培养“海峡博士后计划”人选50-80人,各类资助人数体现“引育并举、重在引进”的要求,根据实际申报、我省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工作需要及财政经费等情况确定。

  (二)资助标准

  1、引进培养资助,A、B类理工农医科每人每年25万元(人民币,下同);A、B类社文科每人每年20万元。A类资助期限2年;B类1年。

  2、C类1个月以内的1万元,1个月至2个月的2万元,2个月以上的3万元。参加在台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0.5万元。

  3、举办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活动的单位或机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4、引荐优秀台湾博士的个人或机构,按引荐博士专业,给予2万元或1.5万元奖励。

  (三)资金拨付。引进培养资助经费每半年集中一次拨付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经费和优秀台湾博士引荐奖励均一次性拨付。

  交流资助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专项安排,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申请程序

  (一)引进培养资助申请程序

  1、组织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两岸博士后人才交流实际和引进培养工作目标,印发当年度“海峡博士后计划”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2、个人申请。符合A、B类条件的人员与博士后设站单位、合作导师,以及联合招收培养的台湾高校(科研机构)、企业(B类)就相关招收培养事项协商一致,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符合C类条件博士研究人员受到相关邀请后,提出申请。

  3、单位审核。设站单位审核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

  4、人选确定。根据人才引进针对性和时效性需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引进培养年度计划和人员申请情况,每季度或每半年集中一次确定资助人选。

  (二)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和优秀台湾博士引荐奖励按“海峡博士后计划”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申请。


  六、考核管理

  (一)设站单位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引进招收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科研情况的跟踪管理,切实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工作质量。

  (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表的相关成果应注明受“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资助。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填报引进培养成效登记表。台湾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我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或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支持。

  (三)设站单位要承担对获得引进培养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管理的主体责任,每年一月底前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相关引进培养工作成效和经费使用报告。要针对两岸交流实际情况加强服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后勤保障。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组织对有关设站单位引进培养工作成效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纳入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重要内容。

  “海峡博士后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