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关于临时工工伤待遇的复函》的通知

2015-01-20 10:57:00   浏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一九九七年十八日原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伤待遇的复函》(赣劳计[1997]62号)因适用期已过,已被《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取代,现决定予以废止,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