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做好省级财政工资统发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改由社保机构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7月份起,省级财政工资统发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改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包含项目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中的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其它项目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财政资金安排调整


  2017年7月1日起,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省级财政工资统发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项目的资金,只根据省人社部门清算后的结果,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资金。


  三、有关要求


  此项工作涉及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1.抓紧完成基础信息核对和申报工作。各单位务必于6月6日前,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完成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工作,要认真核对退休人员发放信息,确保每一位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因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影响退休人员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2.2017年7月1日起,省级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不再填报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金额,省财政厅也不再发放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3.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是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制度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