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5-01-22 16:19: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暂定为: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其医疗费支付参照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
2、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终结后,参保单位携相关凭证、病历资料等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费用。
3、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暂定为: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其医疗费支付参照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
2、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终结后,参保单位携相关凭证、病历资料等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费用。
3、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