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事项授权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7号)规定,我厅所属劳动监察执法机构贵州省劳动监察总队已撤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将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辖的部分劳动监察执法事项授权下放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执法范围


  (一)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规定,应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下列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授权由用工所在地的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用工作所在地在仁怀市、威宁县的,由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驻黔的中央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2.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3.省直属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4.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工所在地在贵阳市的企业。

  (二)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授权由所在地的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在仁怀市、威宁县的,由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应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工所在地在贵安新区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执法有关事项,由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代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涉及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事项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四)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规定,应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交通、电力、铁路三个行业的工程施工项目,因涉及跨区域劳动用工等行业特殊性,暂时保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监管。对于三个行业工程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管、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工作,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协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办理。


  二、授权执法事项


  授权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的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具体包括:

  (一)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整改权;

  (三)立案查处权;

  (四)调查取证权;

  (五)行政处罚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授权下放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权工作,充分认识授权下放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落实市县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提高执法监管效率和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此次授权下放的主要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的做好权力下放工作。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权力下放的各项承接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三)加强机构建设。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充实监察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好授权下放后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执法工作。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