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政文〔2009〕1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社保政策的连续性,保障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宁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政〔2002〕文21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自收自支和经费财政拨补改为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丧葬费由机关社保支付,其余项目由原单位负担。 二、原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市妇幼保健所、农业科学研究所、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于2009年1月起重新恢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