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15-01-28 16:34:00   浏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9年1月份开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4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5.5万元。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