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2015-01-04 10:30:00   浏览: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及以上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一般一级170元、二级160元、三级150元、四级140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374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于2007年1月25日前,按照规定认真计算有关人员应享受待遇,填报相关调整表(表式附后),同时提供享受待遇人员2007年1月户籍证明,报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落实有关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其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次待遇调整同时对享受定期待遇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凡未提供2007年户籍证明的人员,暂停止其待遇发放,提供相应证明后,符合调整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
  五、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 组织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各区县、高新区应于2月5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作出书面汇报。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