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0号),为保障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当前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二、调整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
(一)提高分娩的住院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300元。
对于分娩合并传染性疾病在我市定点传染病医院生育的,考虑传染性疾病的额外医疗费用,顺产在上述调标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助娩产、剖宫产再提高400元。
(二)提高计划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早期妊娠流产、稽留流产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指标,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100元,中期妊娠流产在原来基础上统一提高500元。
参保职工因妊娠流引产住院发生低频并发症的,按项目结算,具体病种同分娩的低频并发症病种。
三、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住院结算指标从本年度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1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