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2015-01-04 10:37:00 浏览:
|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见附表)。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当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10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二)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25元)。鉴于我省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存在较大差异,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重,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583元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 | | |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