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2015-01-04 09:44:00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普遍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为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门诊统筹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开展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保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职工医保应发挥个人账户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降低医疗成本;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逐步完善门诊统筹办法。
  2011年底前,全省各地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的拓展,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居民医保不建个人账户,已经建立的要逐步取消。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努力提高门诊统筹保障的绩效。
  二、门诊统筹的保障范围和支付政策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费用水平、卫生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原则上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占基金总规模的20%-30%。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资金筹集分担机制,资金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余中按一定比例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提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在统筹考虑筹资水平、就医管理和付费方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对累计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根据门诊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使用特点,研究分别制定支付办法。针对门诊发生频率较高的特点,可以按照就诊人次定额自付的办法确定门诊统筹起付额。结合完善就医机制,统筹考虑门诊、门诊大病以及住院支付政策,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和整合,减少制度间的交叉和重复,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
  门诊统筹要立足基层。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供参保人员选择,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要强化门诊统筹协议管理,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积极促进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在协议中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不断完善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拉大对各层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降低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合理控制住院率,减少住院天数。
  四、建立和完善适合门诊统筹的付费机制
  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通过谈判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各地要研究制定门诊统筹团购办法,明确规则、内容、流程等,推动团购工作开展。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医疗技术,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费用。要根据不同付费方式的特点,明确监管重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加强对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完善付费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门诊统筹运行分析,完善运行指标体系,建立动态分析制度,保障门诊统筹平稳运行。
  加强对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强化约束监督机制。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独列账核算。完善门诊统筹基金的内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审计。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是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各地要积极推进辖市范围内的门诊统筹政策、待遇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统一;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政策按同一模式设计,逐步缩小地区间和制度间门诊待遇差距。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统筹谋划,高起点、高要求地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工作。已经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有效地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ily:� v A�"��!hansi-font-family:Arial;mso-bidi-font-family:Arial;color:black'>项医疗康复项目包括因病致残的参保人员进行相对应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调整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
  1、建立和完善门诊统筹制度。2011年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已经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的市要进行规范,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门诊统筹应合理确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要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探索按人头付费方式,实施总额预算管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在校学生的门诊统筹可率先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办法,先按一定比例预付给定点校医院,按照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保障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结算。
  各地要研究和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
  2、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以下项目:一是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四是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
  3、统一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参保人员患有以下门诊大额疾病的,经审核批准后,在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大额疾病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活动性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
  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门诊大额疾病病种情况,增加病种。
  二、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各市根据当地财政、用人单位和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或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不低于6%。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6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6元(含未成年人),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增长的机制,个人缴费成年人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缴纳,未成年人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缴纳,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鉴于2011年个人缴费工作已经完成,新标准从2012年起执行。
  三、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条件退休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以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统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管理
  要严格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管理,认真执行申领、核销等制度,确保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纳入专户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是贯彻省政府医改的要求,是让广大参保人员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关系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统筹地区要通过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滚存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要认真测算,对低于本通知确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要尽快调整到位,也可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对已经高于本通知确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可按统筹地区现行政策执行。各统筹地区一律不得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紧制定本地区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务于8月底前完成。在政策出台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与提高待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本市的医疗保险政策,把各项惠民便民工作落到实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