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15-01-04 09:48:00   浏览: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已经2011年5月16日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实现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市级统筹政策有效对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明确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冀财社〔2011〕8号文件和秦皇岛市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政策要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7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5元。
  (二)提高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按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等甲、乙、丙类规定比例分段报销。县内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由55%提高到60%,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由65%提高到70%,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75%提高到80%;县外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万元,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