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2015-01-05 10:17:00 浏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地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以企业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保险年缴费标准为: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井工开采企业,按照产量每生产1吨缴纳0.4元;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仍按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产量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
四、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待遇标准按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以参保职工实名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企业职工名单,以便核查确认。
五、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其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一律按本意见执行。不按本意见办理的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不予发放安全许可证,已发证的不予年检。
六、本意见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地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地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1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4〕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内劳社办字〔2006〕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以企业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保险年缴费标准为: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井工开采企业,按照产量每生产1吨缴纳0.4元;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仍按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产量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
四、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待遇标准按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以参保职工实名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企业职工名单,以便核查确认。
五、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其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一律按本意见执行。不按本意见办理的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不予发放安全许可证,已发证的不予年检。
六、本意见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