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2015-01-05 10:25: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我市自1995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工伤保险的参保面逐步扩大,参保职工已超过35万人。但是相对于庞大的就业群体而言,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比例仍然较低,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由此而引发的工伤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既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迫切愿望,又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台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解决当前农民工问题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目标,到2008年,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要力争达到140万人。为此,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三、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我市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措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领导,切实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我市工伤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市政府决定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规划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伤保险扩面协调会议机制。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制。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工伤保险阶段性扩面任务,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建立工伤保险扩面的激励机制,各地对任务完成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可给予必要的奖励。
  (二)完善参保办法,强化征缴措施
  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要分步推进,把农民工和建筑施工、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放在优先位置。
  1、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是工伤风险较高的劳动者群体,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畅通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渠道。
  2、强化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严格执行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地税部门负责对所有纳税单位按工资总额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对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必须凭缴费凭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落实人员登记。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的审核和稽查。
  工伤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要在2006年底前统一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3、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参保工作。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省相关五厅局的文件要求,确保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事、民政、财政、地税部门实施。
  4、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强制手段,推进建筑施工、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提供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为其施工项目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有利于建筑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5、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地税、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夯实基础,确保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顺利实施
  1、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适应工伤保险扩面的需要。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各地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满足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
  2、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力度,确保适应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一步重视加强工伤认定、业务经办、劳动能力鉴定三支队伍建设,设立工伤认定专门机构,配备充实专业人员,加快建立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适应做好工伤保险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工伤保险意识。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专项经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工伤保险意识,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全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