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1-05 10:35:00 浏览:
|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2010年1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分两段核发:1、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010年迁入我市且迁入的次月早于2010年生日当月的人员,从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2010年生日次月至终身,按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满60周岁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若在参保登记时申请补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登记时没有申请补缴的,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请补缴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从享受基础养老金之月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关于不满规定缴费年限待遇的计发 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外地迁入人员养老待遇享受情况的核查 凡户籍迁入我市时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经核查,外地迁入人员已享受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参保人信息比对结果处理 按照《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84号)进行信息比对,凡是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经办机构从死亡次月开始停发养老金,存在以多领、冒领等方式骗取养老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确认待遇领取人员已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其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由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关于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待遇的年龄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见附表),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即:55周岁、56周岁、57周岁、58周岁、59周岁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分别为170、164、158、152、145。 六、关于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按照《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0〕1号)文件规定办理。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以发证时间为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持《残疾人证》(二代证)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年开始每年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凡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七、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八、关于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上限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的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的最高档。 九、其他事项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按规定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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