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2015-01-05 10:38:00 浏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 二??九年九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以“规范教师工资、规范学校收费、调动学校积极性、调动职工积极性为重点,按照“统筹安排、区县实施、分步到位的原则,现提出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学年奖四部分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在考核基础上进行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两者之和的70%。
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区县确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节日补贴。参照本区县公务员节日补贴的发放办法执行。
(三)学年奖。区县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参照当地公务员当年督查考核奖金平均水平,为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学年奖。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向考核优秀的学校倾斜,向艰苦地区学校、艰苦岗位倾斜。
(四)绩效工资总量随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二)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校长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加强工资管理和规范收费
(一)学校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坚持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定期财务审计。同时,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改革的指导,确保收入分配公开、民主、合法、规范。
五、增加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补贴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按退休时职务增加的补贴;二是按照年龄增加的补贴;三是节日补贴,参照本区县退休公务员节日补贴的发放办法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按照“限高、稳中、补低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加强教师绩效考核和教师队伍管理。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工作方案平稳实施。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肃纪律,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落实。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 二??九年九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学年奖四部分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在考核基础上进行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两者之和的70%。
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区县确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节日补贴。参照本区县公务员节日补贴的发放办法执行。
(三)学年奖。区县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参照当地公务员当年督查考核奖金平均水平,为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学年奖。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向考核优秀的学校倾斜,向艰苦地区学校、艰苦岗位倾斜。
(四)绩效工资总量随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二)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校长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加强工资管理和规范收费
(一)学校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坚持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定期财务审计。同时,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改革的指导,确保收入分配公开、民主、合法、规范。
五、增加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补贴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按退休时职务增加的补贴;二是按照年龄增加的补贴;三是节日补贴,参照本区县退休公务员节日补贴的发放办法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按照“限高、稳中、补低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加强教师绩效考核和教师队伍管理。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工作方案平稳实施。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肃纪律,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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