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2015-01-05 10:38:00   浏览: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09]175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为2010年底。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即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恢复为8%,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恢复为6%,其他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恢复为下调前标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为2%。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