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2015-01-05 10:40: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衡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衡劳社【2009】45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范围
  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不含各类学生)。
  二、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
  意外伤害保险费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保险期限为一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其中城镇职工保险费由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1元,个人账户缴纳1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城镇居民保险费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缴费时间:2011年3月底将参保人员信息和保费上交市医保中心。
  三、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
  因意外伤害引起的100元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追加保险金10000元。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被保险人持医保证、IC卡及身份证办理住院、出院手续。被保险人因违法、殴斗、自杀、醉酒、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当年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迟不得晚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待遇,不再予以报销。从2011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不再承担由于意外伤害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四、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局要求,做好意外伤害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单独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区要及时终止,此项保险由市局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便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打下基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