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京财建(1996)72号』
2015-01-05 10:47:00 浏览:
| | | 【法宝引证码】 CLI.12.20848 |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 【发布部门】 | 【发文字号】 [96]京房改办字第005号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1996.0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 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1996年1月15日 (96)京房改办字第005号 京财建(1996)7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老干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的精神,房租提高后,离休干部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便于各单位做好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离休干部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包括: 1.离休时的标准工资; 2.离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 3.各项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 4.书报费; 5.洗理费; 6.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其在职时其它收入部分(其中书报费、洗理费与本条4、5款不重复计算且不包括用车定费包干费)的数额。 二、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不包括:护理费、护理补助费、用车定费包干费、冬季取暖费、夏季防暑降温费、按参加革命时期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困难补助费和老红军每月的100元生活补助费等。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离休干部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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