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2015-01-05 09:26:00 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214号)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9〕128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方便广大参保居民缴费,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四)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缴费标准 (一)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07元。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27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07元。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67元。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 缴费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待遇享受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四、缴费地点 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指定营业网点(拨打工行客服电话95588、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查询) 五、缴费方式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缴费,即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缴费方式、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方式、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方式、WAP手机银行缴费方式和查询缴费机缴费方式。 (一) 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缴费方式 1、2010年度已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须向已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工行银联卡内存入应缴费用金额,以确保足额从银联卡中扣缴。 2、没有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参保居民(少年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本人工商银行银联卡、身份证及《居民医保证》到指定的工行营业网点签订代扣代缴协议或通过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办理相关代扣代缴手续,并于缴费期内在代扣代缴协议所指定的工行银联卡内存入应缴金额,以确保足额扣缴。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一张银联卡可以代扣代缴一人,也可以代扣代缴多人。 3、市医保中心每月在规定的时间集中扣划缴费完成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根据扣缴信息及时给参保居民的《居民医保证》办理年度贴花手续。 4、2011年新参保的居民如愿意通过工行银联卡代扣代缴方式缴费,可到工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代扣代缴业务,并在银联卡内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金额。 (二)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方式 1、参保居民携带《居民医保证》到指定的工行营业网点缴纳现金。 2、参保居民缴费后,及时持《居民医保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年度贴花手续。 (三)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方式、WAP手机银行缴费方式和查询缴费机缴费方式 1、参保居民可持自己的工行卡、有效身份证件在工行任意网点注册成为个人网上银行、WAP手机银行的客户。参保居民通过个人网上银行、WAP手机银行完成缴费后,持《居民医保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年度贴花手续。 2、参保居民在工行自助服务区通过查询缴费机完成缴费后,持《居民医保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年度贴花手续。 3、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根据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上述方式缴费的居民信息及时给参保居民的《居民医保证》办理年度贴花手续。 4、通过上述缴费方式完成缴费的居民,如确需缴费凭证的,自完成缴费之日起3个月内,持《居民医保证》到指定办理居民医保缴费代收业务的工行营业网点,提供居民医保编号等相关信息后打印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只可打印一次,超过3个月的不再打印。 六、注意事项 1、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顺利完成,使参保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医保待遇。 2、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月31日前做好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同时也要做好少年儿童身份转为非从业居民身份的信息核对工作。 3、集中缴费期内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做好居民缴费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社区居民的居住情况,组织社区居民分批次到就近缴费网点进行缴费。为防止和减少缴费期的排队、拥堵,辖区内居民较多的社区及缴费不便的社区,可由社区工作人员代收代缴,将代收费用及时缴入工行营业网点。 4、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2011年度缴费期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在缴费期过后(10月1日以后)缴费时,个人需缴纳全额参保费用(含2011年度财政补助费用)。凡符合参保条件、2011年度以前应参保缴费而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在缴纳2011年度医保费时,除正常缴纳2011年医疗保险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2009年度、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费用)。 5、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2011年度已缴费人员信息反馈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根据该信息给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医保证》年度贴花。 6、城镇“三无人员及新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区低保服务站办理登记申报资助,经民政局确认后,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统一资助。区县经办机构将资助人员名单返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好资助对象年度贴花的发放工作。 7、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身份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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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部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