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1-05 09:34:00   浏览: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统筹管理的对象
  在徐州市及各县(市)、铜山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其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将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者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确认。
  用人单位填写《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申请表》、《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确认申请表》,提供受伤者身份证、原始受伤证明、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及近期治疗的病历、两人证人证言、工亡人员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及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明,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受伤时的政策规定核实确认。
  已经取得原劳动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老工伤人员,不再重新确认,只需将原确认证明报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未经鉴定、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或伤情发生变化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徐州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供老工伤人员身份证、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申请表》或原劳动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工伤的证明、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及近期治疗的病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且对原结论无异议的,只需提交原鉴定结论。
  受伤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老工伤人员应当合并鉴定伤残等级,按照合并的等级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
  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各县(市)、铜山区的用人单位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统一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申请纳入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申请表》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花名册》(同时提供打印盖章版和电子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核定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经确认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按核定费用向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出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二)各单位要切实保证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提供老工伤人员有关资料,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序时进度抓好工作落实,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相关政策的行为,确保又好又快完成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申请表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姓  名   性别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   个人代码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受伤害部位  
初次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职业病名称  
受 伤 害   经过简述
受伤害职  工或亲属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部门审     核意见  确认结论:  
 确认依据:
确认受伤     部位或伤      情诊断: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单位类型分为:国有企业、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办非盈利组织等;
  2、本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或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2:老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确认申请表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姓  名   性别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   个人代码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受伤害及死  亡经过简述
供养亲属  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 签字确认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部门审     核意见  确认结论:        
 确认依据:  
确认供养    
 亲属姓名: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单位类型分为:国有企业、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办非盈利组织等;
  2、本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或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3: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表
  单位盖章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老工伤   人 员    情 况 老工伤人员总数 一至四级   五至六级  
  七至十级   无 等 级  
工亡人数   供养亲属人数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部门审     核意见 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总额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费用 工伤医疗  待遇费用
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单位类型分为:国有企业、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办非盈利组织等;  
  2、老工伤人员总数为除工亡人数以外的其他五项之和;
  3、本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4: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职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亡发  生时间 老工伤  确认时间 供养人数 供养亲属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工亡人员关系 抚恤金(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时间栏的格式为1995-01-01;
  2、供养亲属人数为两个及以上的依次往下填写;
  3、本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